关于 GNU 软件的使用许可条款(GPL)

jopen 11年前

 关于 GNU 软件的使用许可条款(GPL)


上世纪70年代,世界上并不存在Stallman所追求的“自由使用”的计算机程序。但是,自1984年《自由软件基金会》(FSF)成立之后,自由软件慢慢地多起来了。在法律上如何适当保护GNU软件呢?这个问题就随之产生了。

1989年2月25日,R. Stallman自己动手为GNU软件写了一个法律保护条款,叫“GPL 1.0”。但是,在GPL 1.0版本的实际使用中,Stallman还是感到有点不满意。于是,到了1991年6月,GPL 2.0又出来了。对于这个2.0版本,Stallman算是比较满意了。2007年7月29日,GPL 3.0正式发布。该条款的用语更为严谨,几乎无可挑剔。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概念:自由软件不是”免费“软件,可随地意使用,自由软件存在严格的使用条款, 不能随意违反。为什么要这样说呢?

在这3个不尽相同的GPL版本中,都有一条”自动终止“条款:”Any attempt otherwise to propagate or modify it is void(无效的), and will automatically(自动地) terminate(终止) your rights under this License”。我们还要形成一个正确的概念:自由软件是有作者的,是有版权的。自由软件许可你自由使用,但是,不可违反使用条款(即GPL),一旦违 反,该条款会自动失效,使你自动地成为自由软件的未经授权使用者,也就是自由软件的”盗版者“。由此可见,Stallman实在是”高人“也。

GPL条款的核心内涵是:要保证:”end users(individuals, organizations, companies) the freedoms to use, study, share (copy), and modify the software“,而且,条款还规定:”Software that ensures that these rights are retained is called free software”。也就是说,凡是能够保证这些权利有效的软件就叫作“自由软件”。有了这一条就好办了,我们中国人也能写自由软件。由此可见,用纳税人 的钱用于开发自由软件,名正言顺,效益最佳。不幸的是,对此,某些人想不通,政府官员也想不通。

2010年9月底,LibreOffice自由办公套件出来了。对此,中国开源软件(OSS)推进联盟不是欢呼,而是咒骂。他们惧怕这种自由软件 包,担心触动了他们的“奶酪”(红旗中文2000)。2013年3月21日,工信部CSIP决定引进Ubuntu 13.04(其中包含LibreOffice 4.0.1),这是一个很大,很大的进步。反正红旗中文2000已经死了,清明节(昨日)也没有人为其去扫墓。可悲也!

本文的中心意思是:我们伟大祖国应该大力投资自由软件的研发,使其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(自由使用),此举没有法律风险,反而有更为完善的法律条款(GPL 3.0)保护。我们何乐而不为呢?只要我们放弃私心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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